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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中商贸有限公司与温胜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中商贸有限公司,温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金中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胜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金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5000元、、执行费432元。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温胜荣已主动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艳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