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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娟琴与薛寅平-胡安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琴,薛寅平,胡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娟琴,女,195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祁县。被执行人:薛寅平,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祁县。被执行人:胡安明(民),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767号、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寅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