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定良与查正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沈定良。被执行人查正文。申请人沈定良与申请人查正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桐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双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杭桐分调确字第5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查正文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沈定良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6000元、案件执行费59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查正文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查正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沈定良与被执行人查正文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查正文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案款10000元和案件执行费590元(均已履行),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案款16000元,余款在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查正文未按期履行的,则按原裁定书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沈定良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66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查正文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沈定良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