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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茌平县榨油厂破产清算组与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榨油厂破产清算组,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茌商初字第684号原告:茌平县榨油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秦光原,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法,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晋,董事长。原告茌平县榨油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与被告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算组负责人秦光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算组诉称:原茌平县榨油厂于2002年3月宣告破产,在处理破产后的善后工作中,工作组主持于2004年8月2号将原茌平县榨油厂的全部资产出租给茌平县蓝天油脂有限公司,约定“租金每年20万元,自签字之日前交足当年租金,以后每年度1月31日前交上半年租金,7月31日前交下半年租金”。后茌平县蓝天油脂有限公司与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融合经营。2011年10月1日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与杨某甲、赵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工作组作为丙方参与了该协议的签订。根据该协议,王某、杨某乙将在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杨某甲、赵某。按照该转让协议,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承接的原油厂资产收益(承包费),从2012年按每年30万元的标准执行。被告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将资产租赁费交至2013年6月30日,尚欠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日资产租赁费(或承包费)32.5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拖欠资产租赁费的行为属合同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茌平县榨油厂222名下岗、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给全县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资产租赁费32.5万元。另根据2004年8月2日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2014年8月2日租赁期限届满,要求与被告解除资产租赁关系,收回所涉租赁资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信利公司未作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茌平县榨油厂于2002年3月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组为解决下岗及内退职工的安置问题,于2004年8月2日将原茌平县榨油厂的生产设备出租与茌平县蓝天油脂有限公司,并签订有资产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赁形式为资产租赁,租赁时间为自2004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2日,租金为每年20万元,每年度1月31日前交纳上半年租金,7月31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后茌平县蓝天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利公司合并,合并后的被告信利公司承继了资产租赁合同书所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被告信利公司的股东变更后,又于2011年10月1日对资产租赁合同书的租赁费条款进行了变更,租赁费由每年20万元增加为每年30万元。被告信利公司尚拖欠原告清算组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日的资产租赁费32.5万元。原告清算组于2014年9月4日诉来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信利公司支付租赁费3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清算组撤回了要求解除与被告信利公司的资产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清算组提供的资产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民事调解书、情况说明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信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清算组所提交资产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据的证据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双方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清算组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信利公司理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向原告清算组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原告清算组要求被告信利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日的资产租赁费3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茌平县榨油厂破产清算组资产租赁费3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被告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洪利人民陪审员  孙 清人民陪审员  王景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