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向文国、舒翠娥、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文国,舒翠娥,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18286398-1。法定代表人乔素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文国。被告舒翠娥。被告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向文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向文国、舒翠娥、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向文国、舒翠娥、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7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向文国、舒翠娥、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7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有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