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官某平与麦某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平,麦某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9号原告官某平,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聂建宇,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某仪,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平诉被告麦某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平因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麦某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平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官某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友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