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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江阴唯尔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唯尔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14号原告江阴唯尔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文头路22号兴业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国松。委托代理人朱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新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本间哲朗(HOMMATETSUR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胜,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君晖,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唯尔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尔派公司)与被告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唯尔派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唯尔派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唯尔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此款已由唯尔派公司预交),由唯尔派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