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翟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珂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