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新执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璐与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61号申请执行人张璐。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11303室。张璐与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金圣商务有限责任公司1819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法院(2014)新执字第0156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