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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任忠孔、乔玉贞等与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民委员会,任忠孔,乔玉贞,任小刚,任小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负责人郭志瑞,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青山,山西省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忠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玉贞。系任忠孔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小刚。系任忠孔之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小强。系任忠孔之次子。上诉人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盘粮村委)与被上诉人任忠孔、乔玉贞、任小刚、任小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盘粮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张青山,被上诉人任忠孔、乔玉贞、任小刚,被上诉人任小强的委托代理人乔玉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任忠孔、乔玉贞系夫妻关系,原告任小刚、任小强系原告任忠孔、乔玉贞之长子、次子。1992年12月15日,孝义市土地管理局向原告任忠孔、任小刚(岗)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任小岗地址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土地类别非耕地用地面积332.7平方米备注超占面积0.25亩,补偿费86.4元”;“土地使用者任忠孔,地址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土地类别为非耕地,用地面积378.6平方米,备注超占面积0.27亩,补偿费116.64元。”之后原告任忠孔、任小刚在此宅基地上承建扇形窑洞、楼板房、砖瓦房、简易房等。2011年1月15日,被告孝义市西盘粮村委、党支部共同制定《关于西盘粮村汾介、孝介公路拆迁安置的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一、拆迁方面1、拆迁区域:汾介公路东侧全拆,汾介公路西侧二期先拆迁50米,孝介大道北侧二期先拆70米,横跨拆迁边界的拆迁住户全部拆除。2、拆迁时间:2011年1月份,同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1年2月20日开始着手实施拆迁,至3月20日前拆迁完毕,4月份启动公路绿化。3、拆迁补偿:实行先拆迁后安置原则,边批边建边安置原则。补偿执行市拆迁指挥部统一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迁完毕的,补偿奖励50元/m2(楼板、窑洞、瓦房),拆迁户的宅基地正房每间折价2000元,每4间置换一套安置房地基,超出间数按标准补偿,不足间数按标准补交。土地证等有效证件上交村委,所属宅基地使用权自动归村集体所有。二、安置方面……3、安置房分配:优先解决拆迁户入住,60周岁以上老年拆迁户优先考虑安排安置房一层入住。50周岁一60周岁之间的拆迁户优先安排二层入住。拆迁房安置房按成本价购买。楼层价格一层:850元/m2:二层:935元/m2:三层:935元/m2:四层:850元/m2:五层:740元/m2备注:地下室每平米按425元计算;在保证解决拆迁户住房实际需求前提下,非拆迁户购买二期安置房,价格一层、四层每平米1200元;二层、三层每平米1280元;五层每平米1090元定……”。该实施方案加盖被告孝义市西盘粮村委及支部委员会印章。2012年10月16日,原告任忠孔与被告孝义市西盘粮村委���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即被告西盘粮村委)将拆迁补偿费共计272383.3元一次性给付乙方(即原告任忠孔),并发放房屋租赁费3000元/户(具体明细详见协议)。2、乙方必须在2012年10月17日前搬迁完毕,并将被拆迁所需物自行拆除,否则,将由市乡村统一组织拆迁。3、甲方在新农村规划和建设中优先考虑安置乙方,并给予优惠政策。”此协议加盖被告孝义市西盘粮村委印章,原告任忠孔签字、捺印确认。随后原告足额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72383.3元及3户过渡房屋租赁费9000元。当日,孝义市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还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证明2013年村委承建小二楼时,村委以建设成本价优先给任忠孔安置一套小二层,估价为每平米900元(玖佰元)执行,特此证明。”该证明加盖孝义市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印章。现原告已经购买安置楼房一��,2013年小二楼承建完工后,被告通知原告以每平米1700元价款购买,原告要求以被告承诺的价款每平米900元购买,双方未能达成合意。原审认为,原告任忠孔、乔玉贞、任小刚所有的位于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农村宅基地房屋由于汾介、孝介公路改造已拆迁征收,应当得到补偿。被告孝义市西盘粮村委针对本村拆迁安置制定了实施方案,随后,原、被告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被告已全部给付原告,同时协议原则性地约定了被告在新农村规划和建设中优先考虑安置原告,并给予优惠政策。但双方对原告按优惠政策有权购买几套楼房及购买楼房的楼层、户型、面积、价款均未进行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按成本价优先安置楼房两套,不予支持。另,依原告提供孝义市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出具之证明明确载明:“2013年村委承建小二楼时,村委以建设成本价优先给任忠孔安置一套小二层,估价为每平米900元(玖佰元)执行”。该证明中被告承诺原告任忠孔以成本价900元优先购买小二层一套。然2013年小二楼承建完工后,被告通知原告以每平米1700元价款购买,该价款有悖被告当初承诺,被告应当补偿原告每平米800元差价。2013年被告承建小二层楼房有146平米和195平米两种户型,被告未能按照当初约定价款给原告安置小二层一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195平米小二层补足差价,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任忠孔156000元(800元/平米×195平米)。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民委员会补偿原告任忠孔小二楼购房差价款156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任忠孔、乔玉贞、任小刚、任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民委员会承担3420元,原告任忠孔、乔玉贞、任小刚、任小强承担3880元。上诉人西盘粮村委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依每平方米800元的差价,按195平方米计算,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56000元是错误的。理由为:1、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一份加盖有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的证明,以此证明西盘粮村支部曾许诺按每平方米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上诉人一套小二楼。上诉人西盘粮村委并未许诺按此价格出售给被上诉人楼房,况且被上诉人庭审中没有提交该书证原件,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书证的真实性。2、上诉人是村民自治组织,民主议定原则是村民委员会的基本原则,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不能有任何人包括村干部个人进行改变,即使许诺,也因违反村民委员会民主议定原则而无效。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并由被上诉人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任忠孔等四人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拆迁过程中,时任西盘粮党支部书记拆迁领导组成员董注河为我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3年村委承建小二楼时村委以建设成本价优先给任忠孔安置小二楼一套,估价为每平米900元执行”。并签署了西盘粮村民委员会名称,加盖了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的公章。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任忠孔、任小刚父子二人均系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民,1982年7月1日经依法审批在本村各自建房三间,l992年12月15日,孝义市土地管理局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上诉人任忠孔、任小刚依法取得了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2012年为配合上诉人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委总体规划建设,二被上诉人同意拆迁,并于2012年10月16日以上诉人任忠孔的名义与上诉人西盘粮村委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同日,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给上诉人出具了证明,承诺2013年村委建设小二楼时以成本价每平方米900元给被上诉人任忠孔安置小二楼一套。虽然该证明以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名义出具,但根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由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孝��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台并公布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孝堡乡西盘粮村支部委员会也参与实施了拆迁安置工作,且拆迁利益依法归属于上诉人村委,因此,上述证明可视为补偿协议的组成部分,应当一并履行。加之依成本价购置安置房应为拆迁安置的应有之义,上诉人村委不得从拆迁安置中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被上诉人任忠孔等在一、二审中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原件,但因上诉人未能对此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结合本案中的实施方案、安置协议等证据可综合认定其证明力。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西盘粮村委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上诉人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委负担。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