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玉龙诉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刘玉龙,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法定代表人窦坤,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负责人窦拴利,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725元,本院退付原告725元。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