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坊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坊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该案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惠路以西的土地一宗(证号为:潍国用2010第G021号,使用面积25717㎡)。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惠路以西的土地一宗(证号为:潍国用2010第G021号,使用面积25717㎡)。二、被执行人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土地。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土地;但因被执行人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土地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对查封的土地设定权利负担,不��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