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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成,毛利平,彭宁,咸红光,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南新区金城时代广场101-103号。法定代表人杨宝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九斌。被执行人高成,市民。被执行人毛利平,市民。被执行人彭宁,市民。被执行人咸红光,市民。被执行人刘永利,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高成、毛利平、彭宁、咸红光、刘永利应得收入及存款3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