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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军杰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杰,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杰被执行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军杰与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淮劳人仲案字(2012)第2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的338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众多,财产已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由其统一处理,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劳人仲案字(2012)第2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嵇淮平执行员  范西平执行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