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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荣惠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惠,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惠,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荣惠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荣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以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4倍为限),并承担其他费用3000元、本案受理费5288元、执行费479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13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