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执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定襄县昊坤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襄县昊坤不锈钢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00173号申请执行人:定襄县昊坤不锈钢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沂州地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定襄县昊坤不锈钢法兰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定襄县昊坤不锈钢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欠货款654584.65元,于2015年3月5日前支付100000元,自2015年4月份每月5日前支付50000元,上述所有款项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执字第00173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伟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