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民三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申雄、蔡枫与肖广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申雄,蔡枫,肖广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三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负责人陈向前,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康笃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雄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枫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花,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广花委托代理人蒋盛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申雄、蔡枫与被上诉人肖广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达隆回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向前及其委托代理人康笃华,上诉人申雄、蔡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花,被上诉人肖广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盛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系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没有追加邵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且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申雄、蔡枫提交新的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2)隆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谭晓飞审判员 胡文彬审判员 莫佩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巾英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