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