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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石建生与章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生,章生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49号原告:石建生。委托代理人:祁萍,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生来。委托代理人: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建生为与被告章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27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刘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建生的委托代理人祈萍、被告章生来的委托代理人胡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素有氨纶丝买卖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6月6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52796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讼来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生来应支付原告石建生货款人民币15279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依法减半收取1678元,由被告章生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