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刑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001刘建波、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容留他人吸毒罪,刘建波强迫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刑初字第0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波(绰号刀疤亮),身份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仇庄乡大刘庄村。2008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1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罪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波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建波想向被害人王某购买冰毒,遂让白某将被害人王某约至廊坊开发区千村宾馆406房间,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刘建波表示其没有毒品,被告人刘建波为防止王某报警,遂使用拳脚殴打、水果刀刀柄击打等方式强迫王某吸食冰毒,王某被迫吸食了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建波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杜某、李某的证言;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波采取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建波有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波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波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刘建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廊广刑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罪犯刘建波适用缓刑的判决;被告人刘建波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又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敏红代理审判员 苗 雷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