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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XX与余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3号原告:XX,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告:余建云,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余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