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XX与余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3号原告:XX,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告:余建云,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余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