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二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夏忠成与黄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成,黄剑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719号原告:夏忠成,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剑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忠成与被告黄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忠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287.5元,由原告夏忠成负担。审判员 施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