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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民二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夏忠成与黄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成,黄剑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719号原告:夏忠成,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剑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忠成与被告黄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忠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287.5元,由原告夏忠成负担。审判员  施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