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殿兴与被上诉人肖德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殿兴,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德运,男。上诉人高殿兴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1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院界发生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殿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判后��上诉人高殿兴不服,上诉称,我诉肖德运,他把我大门垛拆毁,要求修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案,纯属相邻关系侵权纠纷。在经村委会无法处理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盖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于2014年4月中旬受理此案后,过了7个月才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受理范围,而让有关部门处理,驳回我起诉。我认为这是对公民纠纷不负责任的推脱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纯属民事纠纷,在有关部门难以处理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公断,法院不处理是错误的。为此,我请求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1307号民事裁定,改判肖德运将我大门垛修好,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大门损坏的损失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实体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130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田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