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青岛远盛电子商务诉深圳市宜成达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远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宜成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远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广东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宜成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祥熙,总经理。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宜成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649.13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13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许 光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