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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伍广宇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广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36号罪犯伍广宇,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广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一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伍广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广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0.3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认真遵守操作规程,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353.7分,记功5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伍广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广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