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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9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汪永财与汪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财,汪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555号原告汪永财,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新(特别授权),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榕,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徐国锋(一般授权),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财与被告汪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永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汪永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起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艳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