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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执字第304号,申请人姜照友与被执行人李昌旺、邓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照友,李昌旺,邓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姜照友,男。被执行人李昌旺,男。被执行人邓凤香,女。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照友与被执行人李昌旺、邓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以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李昌旺、邓凤香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昌旺、邓凤香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岑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