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任峰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峰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峰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下旬某日,被告人任峰等人在驾驶刘某(已判决)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牌号为苏ERXX**的雪铁龙轿车时出现故障,后将该车委托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杨桃路XXX号上海谷香汽车装潢汽配有限公司进行修理,2012年5月2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任峰及刘某为逃避支付汽车修理费人民币8000元,经预谋,刘某着从网上购得的假公安民警制服、携带假的警官证冒充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六处民警、任峰冒充便衣警察至上述公司,以上述车辆涉嫌贩卖毒品案需要查扣为由将车辆开走。2014年9月8日,被告人任峰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谷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收据》、《行驶证》,证人谷乙、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上海谷香汽车装潢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费用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一嗨验车单》、《打包租车单》、《续租租车单》、《收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峰结伙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二、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朱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