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秀风与蔡爱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风,蔡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94号申请人杨秀风,女,汉族,成年,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蔡爱霞,女,汉族,成年,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秀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