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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秀风与蔡爱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风,蔡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94号申请人杨秀风,女,汉族,成年,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蔡爱霞,女,汉族,成年,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秀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