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柯伟眉与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伟眉,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2号原告柯伟眉,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公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021981********。委托代理人黎华,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源,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柯木坤,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民小组。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负责人柯木强,系该村民小组小组长。原告柯伟眉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伟眉起诉认为,原告出生并落户于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而且分有承包地,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2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茂南区新坡镇车田公塘村的部分耕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征地款中,除去应赔偿给原承包户部分后,公共部分按每人12189元的标准分配给村民,该款项目前已全额发放。原告作为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应与其它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被告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1218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柯伟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茂南区新坡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公塘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柯伟眉所提出的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原告柯伟眉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柯伟眉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伟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退还原告柯伟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