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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丁克兰、亳州市公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丁克兰,亳州市公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亚威,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克兰,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公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克兰、亳州市公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