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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杨祥、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祥;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自芳;谢天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杨祥,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金碧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自芳。被执行人周自芳,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谢天富,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8月5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刘建伟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又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