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杨祥、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祥;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自芳;谢天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杨祥,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金碧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自芳。被执行人周自芳,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谢天富,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8月5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刘建伟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又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