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申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殷秋章与丹徒县工艺美术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殷秋章,丹徒县工艺美术厂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申字第00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秋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徒县工艺美术厂清算组。再审申请人殷秋章因与被申请人丹徒县工艺美术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镇民终字第0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殷秋章申请再审称,镇江市企改领(2002)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破产职工距退休法定年龄超过5年不足10年享受定补协保待遇。法院2008年9月22日裁定企业破产,而申请人是1968年9月17日出生,破产时已经超过40周岁,距退休法定年龄已不足10年,应当享受协保待遇。一、二审裁定错误,要求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殷秋章起诉要求享受“协保”待遇,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二审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殷秋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秋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