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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徐万喜与郑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喜,郑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徐万喜,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郑福,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喜诉被告郑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冬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