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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保税区森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森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秦龙,李秀芹,秦嗣德,青岛保税区福尔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姜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裘璐。委托代理人:周青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保税区森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丹山工业园308国道城阳段***号。法定代表人:李秀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法定代表人:秦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丹山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秀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龙。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芹。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嗣德。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青岛保税区福尔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34号五段五层D区9-1。法定代表人:邴兆福,经理。再审申请人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保税区森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秦龙、李秀芹、秦嗣德、原审第三人青岛保税区福尔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