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志刚诉孙昭军、李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刚,孙昭军,李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390号原告:吴志刚,男,40岁被告:孙昭军,男,52岁被告:李建勇,男,40岁委托代理人: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山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庄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刚与被告孙昭军、李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吴志刚负担。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