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慈新申请执行沈志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9日生,初中文化。被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9日生,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沈某某(2014)元民一初字第422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和本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标的,被申请执行人沈某某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现该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忠伟审判员 何志明审判员 李自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得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