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亚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亚辉,罗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姜亚辉,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被执行人罗昌林,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昌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昌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南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罗昌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南街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