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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文艳与吴兆勇、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艳,吴兆勇,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文艳,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文成国,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剑,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兆勇,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勇,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6号。负责人杨锦铭,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艳与被告吴兆勇、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念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艳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文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