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邰伟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邰伟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09号罪犯邰伟光,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4)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邰伟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冀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邰伟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7年6月20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0)赤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2011)赤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和(2013)赤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邰伟光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6月21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邰伟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邰伟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99分。该犯在从事组装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杜绝浪费,减少损耗。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累计创造生产产值27819.93元,获奖金1836.4元,获得考核分467.53分,记功六次。本院认为,罪犯邰伟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邰伟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7年6月21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