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平洪与陈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平洪,陈才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333号原告:丁平洪。委托代理人:徐明聪,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才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平洪与被告陈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平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平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8.50元,由原告丁平洪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