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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平洪与陈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平洪,陈才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333号原告:丁平洪。委托代理人:徐明聪,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才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平洪与被告陈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平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平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8.50元,由原告丁平洪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