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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玉林与被告张运强、张贵胜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林,张运强,张贵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朱玉林,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张运强,男,36岁,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张贵胜,男,41岁,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受理原告朱玉林诉被告张运强、张贵胜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