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辛明安与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明安,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辛明安,无职业。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长江东路(人力资源大厅),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官邸3号4号楼304号。法定代表人吴同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北侧尚佳新苑8-1-2701。法定代表人张一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辛明安与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明安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辛明安与被执行人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22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阳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