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昂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秀红申请执行李志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红,李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昂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红,女,身份证号23012519XXXXXXXXXX,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X区X村XX路X号。被执行人李志东,男,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中央储备库二三三处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区中央储备库XX院内。申请执行人张秀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先行给付执行款项100000元,剩余执行款项自2015年2月开始每月月末前给付50000元,直至法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