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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文兰、徐邵东等与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米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兰,徐邵东,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米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251-1号原告赵文兰,个体户。原告徐邵东,学生,系原告赵文兰外孙。法定代理人章芳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宁,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远华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模具城。法定代表人张秀娥,远华运输公司经理。被告米闯,个体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沧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刑运江,人保财险沧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江云,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兰、徐邵东诉被告远华运输公司、米闯、人保财险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原告赵文兰、徐邵东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远华运输公司、米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文兰、徐邵东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兰、徐邵东撤回对被告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米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赵文兰、徐邵东负担。审判员  张松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