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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林友金与李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金,李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林友金,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李明德,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系由南安市溪美街道彭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兴武,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金与被告李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友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友金以原、被告欲案外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177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0589元,由原告林友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丽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