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399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叶赛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房淼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赛兰,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等存在差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长期异地工作致夫妻双方缺乏交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可以改善夫妻感情状况,且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相恋多年,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被告长期异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感情交流,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恋爱期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被告长期异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感情交流,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多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多关心体贴,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双方又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淼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