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96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在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