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96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在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