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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与被告姜巧伢、陈培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陈培保,姜巧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5—2号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蒲塘桥大道73号。负责人刘兰姝,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峰、杨宝,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保,男,1953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姜巧伢,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与被告陈培保、姜巧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148元,由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