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冯顶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顶旺,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冯顶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粮集团格拉特乳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